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蒙城县法院乐土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刘某某为被告邓某某建造农村住房,双方约定建房款为67000元。建造期间,邓某某先后支付40000元。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剩余27000元建房款,经刘某某多年催要,邓某某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之下,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支付剩余建房款27000元。
乐土法庭收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邓某某认为刘某某修建的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所以未付余下款项。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各自陈述后,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释明利害关系,并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希望双方互相互让、以和为贵。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向刘某某当庭支付建房款26000元,两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