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花山区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王某某诉被告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通过某平台与被告沟通对原告自建房进行样板房改造,原告交付定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将部分材料送至原告自建房后告知原告相关材料款已经超过原告所付金额,之后便会停止装修施工。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对该案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其认为花山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至约定管辖法院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讼争的自建房样板房改造位于花山法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后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承办人对双方的意见及相关证据逐一审查了解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具备调解基础,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真实的诉求想法及争议焦点所在,并悉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本起纠纷顺利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