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12日,南谯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利用信息化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快速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同向行驶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受伤,经滁州市交警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未赔偿,周某遂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6.5万元并分期履行,张某在履行了第一期款项后,对剩余10.5万元迟迟未给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内尚有存款1万余元,执行法官立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张某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并承诺一定积极履行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6月12日上午,张某主动来到法院,当场全部履行了剩余案款9万余元,当日上午,执行法官解除对张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该案顺利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