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8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被告人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前后只花了三天时间。
2019年5月20日18时,程某和朋友在金字牌镇某饭店吃晚饭,期间饮用约二两白酒,后程某驾驶小轿车回家。19时59分,程某驾驶汽车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执勤交警随即依法带其至祁门县平安医院抽取血样。次日,经司法鉴定: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案发后,程某积极配合交警调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7月15日,祁门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根据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试用“刑事速裁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该案由承办法官独任审判。庭审中,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当庭依法宣判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宣判后,被告人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