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9年7月17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葛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2月23日凌晨和24日凌晨,被告人葛某喝酒后,因心情不好,为泄私愤,在骑电瓶车经过湖心中路、大观区里仁巷、白云巷、腊树苑路、德宽路、壕埂街等路段时,用脚、石头以及携带的弓箭、飞镖、宝剑等工具,对沿路停放的车辆进行肆意损毁,33辆汽车的后视镜、挡风玻璃、车门、轮胎等不同程度“受灾”。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葛某共造成损失1643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643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