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5日,经过寿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数次调解,最终该起继承纠纷双方各自履行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1950年10月,黄某与刘某(己故)结婚,1951年9月15日生育一子黄某甲。1951年7月黄某应征入伍,后与孙某结婚,先后生育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2002年黄某与孙某一起回安徽老家探亲并与黄某甲全家合影。2013年春节期间黄某一个人回到安徽省寿县某镇与黄某甲一家在一起生活,黄某甲对其父黄某晚年尽到赡养义务。黄某将双方全部记录于家谱。2017 年4 月9 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甲为黄某垫付未报销医药费13778.1元,黄某甲为黄某办理丧事花费92250元。黄某与孙某夫妻共同所有位于广西南宁市某房屋一套,黄某银行存款24000元,丧葬费及抚恤金165144元。黄某甲对被继承人晚年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予以准许。但孙某等人未服判决,后经中院调解确定孙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于2019年5月15日前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中支付黄某甲12万元;黄某甲放弃位于广西南宁市房屋的继承。但孙某等人仍然未按调解履行义务。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孙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孙某等人未自愿履行相关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是采取柔性执法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或者召集双方到法院面谈,从情、理、法多方面做调解工作。本是同根相煎何急,执行法官锲而不舍,苦口婆心,细致调解,终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各自义务,自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