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2日,凤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路怒族”打架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刘某、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平板货车沿省道101线从定远往凤阳方向行驶,途中因与李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超车时产生矛盾。何某与同在车内的被告人刘某商议将对方车辆别停后殴打该车驾驶员。约当日3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省道101线与凤阳东高速出口交岔口时,何某驾车斜停在李某的厢式货车左前方,后刘某手持铁棍从车副驾驶座下来,冲到李某面前用铁棍砸李某的头部、身体等处,将李某打倒在地,过程中何某上前用脚朝李某的身体踢了数脚,后刘某持铁棍将李某厢式货车的左右大灯、雾灯砸烂,之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头部、左前臂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何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