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司法政治生态需要科学的制度来构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意在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的顽疾,推进司法公正。《规定》施行近一年来,效果初步显现。从基层法院的角度,本人有较深的体会。我认为,要想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不断健全完善科学而严密的制度尤其是追责机制,才能使领导不愿意干预案件、不能干预案件、不敢干预案件,也才能真正让办案者对案件终身负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要将《规定》落实好、执行好,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制度规范,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插手具体案件的备案登记、通报和追究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督查问责力度,都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期待。在造成司法不公的诸多因素中,外界力量干预法院独立办案是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干预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主要由党委、人大、纪委、政府施加影响甚至压力;二是来自官员的私人关系或利益,主要是官员通过批条子、通电话、打招呼,甚至下命令来进行;三是来自要害部门的掣肘,譬如组织、财政、土地、人社等部门利用自身优势暗示法院或者法官在公平正义和利益协调上做出选择。
《规定》明确了抵制干预司法活动的三种方法,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在实践中,“记录”的方法实施起来有着相当的难度。
如何将上述行为记录在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相关精神要求,要“全程留痕”。法院在办案的全流程从立案受理、审判、上诉、再审、执行、信访等所有环节只要存在上述行为,都要将相关情况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卷,形式要完备,内容要真实,证据要保存。这样,无疑会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往往是出于私利而不能光明正大地进行,具有一定隐蔽性。办案法官大多出于威慑、人情等原因不愿记录。因为“干预”如果能够影响司法公正,就说明了这种干预力量的强大。同时,干预司法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取证可能就成为了另一个难题。退一步讲,即使是记录,作为熟知法律的法官,也知道这种记录是单方的,没有干预者的签字或确认,其效力是可想而知的。再说,又有几个干预者愿意被记录下来甚至对记录进行签字或确认呢?最高法院早在2009年就要求建立案件过问登记制度,正是由于在执行中大多数法官存在种种顾虑,才造成制度难以建立。
因此,如何健全完善追责机制,对防止和遏制干预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就个人理解,《规定》规定追责,应当是分为“通报”和“责任追究”两个层面。
“通报”也是追责的一个层面。通报是对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干预或插手行为的追责方式,旨在警告,以免进一步深入。通报的主体应当是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汇报,并经查实做出。形式上可以采用一案一通报,也可以采用与其他政法机关存在的类似现象一并通报,以增强辐射的警示效应。
“责任追究”是更为严厉的追责方式。首先应明确追究谁的责任。虽然干预力量该追责,但屈从于干预压力的法院、法官,同样也是违背法纪的,也该追责。更重要的是,追责必须落到实处,也就是落到具体的人身上,不能搞成追究集体责任,最后谁的责任也不追究。
其次要明确应该由谁来追究责任。司法不公,当事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当事人理所当然应该有权要求追究责任。能否追究责任,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为至关重要。因此,只有明确追究责任的双重主体,既自诉,又他诉,才能有效地追究责任。
最后要明确追究什么样的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追究责任,最重要的应该是追究法律责任。鉴于干预法院办案,造成司法不公,动摇了法治的基础,应该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责任中,没有专门的“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有一个相关的“妨害司法罪”。问题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妨害司法罪”还只包括了证据系列,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监管越狱系列,如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暴动越狱罪等,执行系列,如包庇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还没有将干预法官办案列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因此,建议修订《刑法》,要么独立设置“妨碍司法公正罪”,要么将干预法官办案的行为纳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在讨论犯罪既遂标准的时候,应该以行为犯为标准,不以结果犯为标准,无论最终的司法判决是否公正,只要实施了干预法官独立办案的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只是在量刑标准上,可以参考最终后果的危害程度。
总之,在大的制度背景下,不折不扣地执行《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继续探索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机制,才能构建起良好的司法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