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了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升司法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国各级法院都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做好诉讼服务工作要做到“三个有机统一”。
一、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与符合司法规律的有机统一
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为民服务机制的创新,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具有特殊的性质,司法工作也具有自身科学发展的规律,任何一项改革创新都不能脱离司法工作的特性。为民服务也不例外,不仅要考虑到是否符合便民、利民要求,更要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司法要有温度,也要有尺度,只有兼顾两者,创新才有持久生命力,才能真正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司法权威。在具体操作上,诉讼服务中心应当突出立案与调解、速裁的功能。尤其是立案工作,这是群众进入法院最初的需求,因此,设置醒目宽敞的立案窗口、安排资深法官在窗口做好立案解释与立案审查工作、及时全面的立案进程及结果告知,这都是诉讼服务的应有之意,而不能让立案窗口退居角落,甚至分散或削弱立案队伍力量。
二、努力实现便民服务与追求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法院的便民服务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追求,应该服务于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目标,这也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与银行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的最大区别。因此,诉讼服务要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要讲证据讲事实讲法律,中立地、统一法律解释地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服务,真正实现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的有机统一。
诉讼服务中心虽然改变了法官多案多个当事人汇聚中心的角色,剥离了法官的前台接待服务职能,解决了“四难”问题,也让法官专注于庭审和裁判,但当事人来法院往往抱有这样的想法,即希望只面对案件承办法官、只得到来自承办法官的一种权威意见,只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但是,案件进入庭审前或判决后,当事人却要在诉讼服务中心要面对多个法院工作人员,比如诉前调解员、速裁法官或者专职判后释疑的法官。如果当事人眼中各个陌生的“法官”给他的疑惑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参考意见,或者即使同样的法律解释让他产生了不同理解,这也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方便感和不信任感。
因此,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应对当事人需求,不能一味机械地全盘剥离法官的接待职能,同时,前后台的衔接非常的重要,勿使清晰的诉讼阶段、程序环节碎片化,不管是诉前调解还是立案解释、速裁,法官都应基于对法律与案件的严谨把握,对当事人作出统一的回复,当事人有面见承办法官的需求时,应及时反馈给法官进行安排,单独会见单方当事人则需要在有书记员记录、有录像监控的会见室进行。在判后释疑问题上,可以借鉴一些法院的答疑制度,一是“三级答疑”制度,首先由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对承办法官三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业务庭庭长答疑。当事人拒绝或对业务庭庭长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院长直接答疑或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答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还可以与检察院进行联合答疑。这样能有效兼顾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的权威。
三、做好基础工作与保持改革生命力的有机统一
扎实的基础工作是诉讼服务中心有效持续运行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法院的创新改革都不能影响集中精力抓审判的基本职责,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基础性工作,扎实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法院所有工作人员深研法律、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以每个案件的处理来实现和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一方百姓最大的服务;另一方面,诉讼服务中心的设立,将各部门的诉讼事务性工作进行整合和集中管理,并非仅仅为了创新,更是为民理念和服务意识的转变,它的有效衔接和持续运行需要业务能力与服务态度都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保障和法院管理的提档升级。因此,诉讼服务中心的构建应当有“双服务”意识,对外服务于群众,诉前、诉中、诉后均为走进法院大门的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对内服务于审判执行一线,集约式管理审判辅助事务,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外以当事人和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为中心,对内则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在具体操作上,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保全、材料收转、执行前督促等方面都应当为审判法官减负,以便利审判工作为核心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