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董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某人民币柒万元整,从2013年11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伍仟元整。因被告王某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董某遂于2014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按借条的约定,债务未全部到期,原告董某能否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王某提前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理应在出具借据后按约每月归还借款5000元,但其一直未能按约按期归还借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也使原告董某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王某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董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董某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件分析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这就是预期违约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法理依据,也是受害人享有先诉起诉权的权利基础。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有三种方式: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直接行使先诉起诉权;第三、待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违约方的实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董某即采取的第二种救济方式,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