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2013年5月23日,陈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秦某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一年本息全清”。2013年10月28日,陈某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原告秦某与陈某的家人协商,陈某的家人表示在拿到死者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款项或者死亡赔偿款后即归还原告借款,可是陈某的家人在取得经营款项后不愿意归还借款,秦某遂诉至本院向陈某的父母及子女主张该笔借款,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死者生前的经营款项没拿到,以前拿到的经营款项不够分配为由拖延还款,表示等以后拿到死者的经营款或赔偿款后再赔偿。
【分歧】本案中,债权人秦某有无权利直接以债务人陈某的遗产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秦某还不能起诉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待2014年5月22日还款期限已到,陈某的继承人仍没有还款,那么秦某则才能以陈某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就算还款期限已到,秦某也不能以陈某的继承人为被告主张还款,因为借条是陈某出具的,根据相对性原则,主体已变,故秦某不能直接起诉陈某的继承人还款。第三种意见认为,秦某可以直接起诉陈某的继承人,因为陈某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陈某的继承人的继承与秦某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秦某目前就可以直接以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陈某所欠之债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笔者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陈某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陈某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陈某履行欠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陈某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在本案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如果仍按借条所载时间履行,那么遗产如何处理?先继承则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更加困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增加额外的费用。本案中,陈某死亡后,陈某的继承人以未取得陈某生前的经营款项(即继承的一部分遗产)为由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秦某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其次,秦某与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秦某能以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秦某与债务人陈某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秦某仍可以起诉陈某的遗产继承人,要求还款。但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