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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作者: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 编辑:王慧  发布时间:2013-08-09 16:31:42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人民法院必须长抓裁判文书的质量。就法官个人而言,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法官的“脸面”,丝毫马虎不得,必须精益求精。那么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笔者结合多年来牵头组织开展所在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以及裁判文书评查等活动,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强和努力。

  一、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首先必须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法学理论作为根基,也许可以写出一篇让人赏心悦目的好文章,但却难以写出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以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根基,根深则叶茂,尤其是事实与证据、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就裁判理由而言,不同水平的法官,裁判理由的写法可能不太一样,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是否认可、信服和服判息诉。现实中有少数法官不会说理,这与法学理论知识欠缺有很大关系。再说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一份语言表达再优美、格式再正确的裁判文书,如果法律适用错误或实体裁判错误,裁判文书的质量将归结于零。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首先必须提高法官的业务知识和水平。

  二、熟练掌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9年印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004年印发了《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此外还先后下发了加强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的通知以及关于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规定。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尤其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如安徽省2010年制定下发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这些样式、规定、规范是目前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指导性文件。虽然有些样式是十几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制定的,越来越不符合当前审判方式的需要,但裁判文书改革要坚持从上至下、循序渐进和统一化的原则,在新的样式尚未出台前,各地法院可以进行积极探索,并进行适度改革,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样式的基本框架,不得偏离最高人民法院的样式进行五花八门的“改革”和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笔者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深入调研,制定新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统一格式要求,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无论是现在,还是今后,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都必须对制作裁判文书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系统学习,熟练掌握,运用自如。

  三、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无论是一起争议颇多的复杂案件,还是一起简单案件的裁判,要想把精彩的过程表现出来,把优秀的成果呈现给大家,把令当事人服判的理由告诉他们,都离不开文字的表达。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的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这一切的一切,除了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特别是对双方诉辩意见的提炼概括、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证、裁判理由的说理阐述更需要较高的文字水平。

  四、强化承办法官制作责任

  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直接反应承办法官的责任心。通过裁判文书评查等活动,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得到明显加强,文书制作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当事人姓名、文字错、漏、别以及缺词漏句现象突出,甚至一些更加低级的错误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细心想来,这些错误,无不与承办法官的责任心有关。只要承办法官的责任心再增强一点,制作文书时再认真一点,制作完成后再多花点校对时间,有很多问题完全是可以避免的,特别是一些低级的、容易给当事人抓到把柄的错误。为此,要继续深入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承办法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

  五、认真把好审核关和校对关

  一是合议庭成员的把关。现实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都是各办各的案件,对于合议庭的案件,除承办法官之外的合议庭其他成员虽然可以做到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但基本上不参与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审核,一般在文稿上签字了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审核把关裁判文书的法定职责。二是书记员的校对。书记员的校对不同于合议庭成员以及签发人的把关,书记员的校对一般限于文书格式、文字表达以及排版印刷等明显错误,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实体裁判等方面,由于书记员受繁重的工作任务以及能力水平的局限,不可能把好关、校好对。因此,笔者认为要想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不能将太多希望寄托在书记员身上。三是庭长和签发人的把关。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庭长、分管院长或是院长,都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

  笔者最后想着重强调的是,要正确处理好上述第四点强化承办法官制作责任与第五点认真把好审核、校对关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工作中心要落在承办法官的制作责任上,不能依靠把关和校对解决裁判文书质量差的问题。承办法官认真制作裁判文书是岗位职责、是应尽职责,把关和校对只是锦上添花,让承办法官原本质量较高的裁判文书更加优秀、更加精彩、更加能令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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