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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调研
作者:全椒县人民法院 吴玉才 编辑:周瑞平  发布时间:2012-09-12 16:35:27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全椒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切实做到管理科学化、培训经常化、陪审规范化、保障制度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以来,该院选任人民陪审员两届共52人次,其中机关干部20人,企业职工24人,农民3人,其他人员5人;选任时,30岁以下18人,31岁至50岁29人,51岁以上5人,年龄最小的24周岁,最大的75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92.3%;分布行业涵盖了卫生、城建、环保、教育、共青团、妇联、社区、企业、个体经营、关工委、政府机关等各行各业。2005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出庭陪审1304人次,参与审理或调解案件1300多件,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监督员”、“调解员”、“宣传员”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措施得力,宣传到位,为选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该院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下,先后在2005年、2010年进行了二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代表性广、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该院多次开会专题研究,成立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办法,与县司法局联合组成了选拔考察组,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在选任过程中,该院积极宣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实施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8名,占法官总数的58.3%,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28名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来自最基层的人民群众;特别是从乡镇和社区干部中聘任的人民陪审员,有的曾做过多年农村基层工作,有着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熟悉了解和掌握当地民俗、民风、民情。这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配合了人民法院工作,使一些案件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尤其是有利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审判原则的贯彻执行,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人民陪审员很多都是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担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既能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参加庭审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又能通过陪审,履行代表职责,监督庭审活动,使人大、政协依法监督法院工作更具体、更直接,更能反映监督的时效性。

  二、强化素质,规范管理,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一是强化培训。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职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同时也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该院积极创新培训载体,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制度,丰富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流程、庭审程序技巧、司法职业道德作为培训的基本内容,形成了专门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审判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三结合”学习培训机制。确保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工作交流座谈不少于2次,不定期地组织旁听观摩庭,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掌握询问技巧、查阅法律法规等实际办案能力。为每位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编》、《人民法院报》、《安徽审判》等学习资料,使陪审员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政策,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人民陪审员外出培训学习,选派部分陪审员参加市中院和省高院组织的集中培训。2010年以来,该院分别组织了28名人民陪审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市中院的集中培训,1名同志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专门陪审业务培训。通过专门培训,以及参加陪审与实际学习相结合,促使他们更好更快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陪审能力。

  二是注重教育。在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还注重对陪审员司法作风的教育,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履职期间,能自觉遵守《法官法》和“五个严禁”的有关规定,在庭审纪律,司法礼仪,言行举止等方面日趋规范。近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良好的形象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及法官的一致好评。2005年以来,所聘任的52名人民陪审员,没有一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不廉洁的情况发生。

  三是规范管理。为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的履行职责,该院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管理创造条件。一是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经费保障。该院一方面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另一方面精简办案开支,每年从办案经费中挤出部分款项,根据陪审员的实际情况,陪审员每参审一件案件给予50元到100元的办案补助,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如在全椒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公开开庭审理的徐某某抢劫一案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一职高教务主任王琪同志,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认真审理,适时发问,在案件评议时,深入思考,积极发言,立足教育视角,坦陈自己独到的见解,使这一在该县有很大影响的恶性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县关工委已过七十高龄的谢炳南老先生,更是不顾年高体弱,积极参加庭审,认真履行职责,为该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做出了积极贡献。二是建章立制,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该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全椒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陪审员的选拔、教育培训、参审案件、绩效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对陪审员参审案件既坚持“随机抽取”原则,又充分考虑陪审员的区域范围、职业状况及专业特长,灵活掌握,因案制宜,改变了过去只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人民陪审员的现象,使陪审员的使用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三是考核激励,强化陪审员工作管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形成了由院党组统一领导、政治处牵头、立案庭与其他业务庭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的“一元、多层、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建立陪审员陪审工作每月通报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全体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评比,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

  三、排案科学,机制灵活,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

  该院在坚持按规定随机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通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案件审理,最大限度地扩大了陪审员对案件的接触面,最大程度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增强了陪审员参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该院有意识地让陪审员参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有可能产生信访的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如原告陈培峰诉被告吴永海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该案由于事发至诉讼已过一年多的时间,现场原貌已无法勘验辨别,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导致法院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一时难以判定,邻里矛盾十分尖锐,牵涉众多亲友,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使该案的处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马厂镇副镇长余正东同志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了他多年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优势,与审判人员一道,多次赶赴现场组织案件调解工作,通过列举当事人双方身边所发生的真人真事,拉家常,话里短,辨法析理,厘清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举化解了长达一年多的纷争,从而维护了一方的和谐与稳定。一些人民陪审员还利用生活、工作在基层的有利条件,主动发挥作用,化解民事纠纷,参与社会管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创新举措,发挥职能,依法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

  该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一是保障案件参审权。为进一步扩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该院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体性或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一律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将陪审员的参审率作为相关业务庭的一项考核指标纳入法院的考核体系,形成刚性约束。2010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572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64件,参审率达46.2%;2011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70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81件,参审率达60%;2012年1-5月份,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98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75件,参审率达76.53%。其中,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率达96.36%。由此可见,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比例正在逐年提升,陪审员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如在该院审理的李某某诉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陪审员、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大海同志在漫长的庭审中,认真研读卷宗,了解案情,及时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原告之子被犯罪分子绑架后杀害,作为被告的实验小学是否有过错责任,主动与审判长交换意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同情保护弱者,积极主张多做调解工作,化解积怨,扶熨创伤,通过多轮调解,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调结,使得严肃的审判活动充满了温暖的人性光华。

  二是保障案件审理权。庭审前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庭审时充分尊重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调查、询问和参与调解的权利。针对部分陪审员因对个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不敢轻易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观点的现状,该院要求主审法官在庭审、合议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询陪审员的意见,避免陪审员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

  三是保障独立表决权。案件评议时,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与法官形成知识互补和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裁判结果正确。同时赋予陪审员一项特别权力,如果在合议案件时与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法官在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必须将陪审员的意见单独作为一项内容向审委会汇报,以确保陪审员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陪审员为该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缓解了工作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够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没有正常的解决渠道;人民陪审员工作日常费用包括参审、教育、培训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财政部门未能单独列支。目前陪审员的经费都是由该院通过压缩办案经费来进行保障。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难免会给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加之合理支出得不到很好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

  2、陪审员的责任感、陪审率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一是由于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时间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有的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工作。二是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不愿过多参加陪审或者被动应付。三是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工作,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未能给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必要的方便,甚至有请不掉假的现象。四是全院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平衡,有的庭对陪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陪审员“选而不用”的现象,导致陪审员参审率不高。

  3、陪审员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新类型案件增多,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陪审员尽管经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但在实际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有的法律知识仍显欠缺,因而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很难发表独立的见解,往往只是附和法官意见,时常出现“陪审分离”“陪审成陪衬”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深度。

  六、今后工作意见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该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加强陪审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状况,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在一起,在培训中应注重技能性、实用性内容的传授,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让陪审员能够增强陪审意识,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并不是配角,而是与审判人员具有同等权力,是主角。

  3、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二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陪审率。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工作水平。

  5、畅通陪审员的出口和进口。要根据陪审员的年终考评情况,及时调整陪审员的任职,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6、希望政府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能够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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