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文化的概念与内涵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更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历史和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巨大的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而作为文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和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法院文化蕴含着“权威、公正、平等、清廉、严谨、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精神文化。即在长期的审判活动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共同意识。主要是指审判意识、审判原则与审判理念。审判意识首先是法律至上的意识,还包括审判中立意识、案结事了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审判原则包括公平正义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审判理念则主要有司法为民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审判效率理念和职业道德理念。法院共同体的价值观念、群体精神等思想意识,其客观表现形态为法官的价值取向、群体形象、精神风貌、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二是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法院管理理念。它是法院文化的基本载体,是法院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大致可分为行政办公、人事管理、审判管理、监督查处、廉政纪律、考评考核、作风整顿等。
三是行为文化。是指法院行为和法官群体活动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主要包括审判活动、调研培训、法制宣传、走访帮教、巡回审判、生活娱乐、人际交往等活动性文化,这是司法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不成文而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
四是物质文化。是指为了履行法院职责,实行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它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而体现,是物质形态存在的有效内涵的视觉内容,是法院机关为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弘扬法治精神而设立或制作的建筑场所、器物、服饰以及文化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通过这些物态文化设施的设计理念与象征意义,昭示这些物态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弘扬这些物态设施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展现这些物态设施所蕴含的法治文化。具体包括法院的建筑风格、布局装饰、办公环境、法槌使用、法官着装、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
法院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它涵盖了法院的司法宗旨、方针、目标和体制等方面。司法为民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政治内容,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文化的本质追求,与时俱进是法院文化的创新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文化的职责要求。法院文化的层面内涵丰富多样,各个层面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导向动力,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和精髓,为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和思想保障。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基础,决定着法院整体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管理文化是约束和规范其他层面法院文化的保证条件;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对提高审判水平和办案质效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的权威与庄严,审判的独立与公开,决定了法院文化具有不同于其它职业文化的独特个性。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官毕生的追求,是法院的灵魂和生命,更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热切期望。法院文化作为法治文化的缩影和代表,必须蕴含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凸显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以公正和效率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终将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使整个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法院文化作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司法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是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对于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建设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针对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新趋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从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不仅可以推动人民法院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也可以解决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在社会转型期,……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尤其突出。一方面,文化的有力支持可以凝聚人心,整合力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文化的缺失则可能使人心散失,使力量瓦解,使矛盾激化。”2充分运用先进文化的力量,强化司法价值观念,筑牢法院群体思想基础,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激发法官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法院文化建设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法院文化的发展、进步和其影响力的扩大辐射,必将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观念的形成和法治理念的树立产生重大影响。而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对法官公正司法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司法的威信不能仅靠法律的强制与威力,“而必须来源于内在的文化支持和理念推广。”3它也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树立起来的,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一过程应该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力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无疑将大大地促进和加快这一过程的转变,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由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因此,大力弘扬和发展司法传统文明,运用好司法的严肃性与亲和力,体现好司法的公正性与关爱性,积累先进的法院文化资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凝聚法院群体战斗力的重要载体。法院文化体现出法院精神风貌,展现着法院的社会形象。法院文化建设重在培育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需要凝聚一种激励与约束、鞭策与规制,是提升法官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不断适应法院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全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体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通过文化的力量影响法院群体的思想和行为,凝聚广大干警的智慧和力量,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路径。“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4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彰显着司法文明和公平正义,体现着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人文素养,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法院文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特殊职业文化,具有导向、激励、凝聚、约束和辐射等功能,有着物质利益不可替代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作用,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的“软实力”,却如同润物无声的细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的各项工作,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现代司法理念初步树立,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的各个层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认识水平、传统因素、体制因素等影响,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认识不足、流于形式、重点不突出、与审判工作联系不紧密等问题。
一是认识上存在片面性。由于文化建设效益呈现滞后性,往往一些法院把其当成“软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紧迫感,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甚至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耗时耗资费力意义不大。有的法院有时间就抓一下,应付一下任务,案子多了就无暇顾及。表现在领导层面上,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法院的检查,或是为了领导要求而开展,主观上未能足够重视,缺少开展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表现在法官层面上,大多数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没有真正理解,认为其可有可无,认为法院无非就是搞好审判而已,缺乏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一些法院对法院文化的内涵没有全面的了解,导致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出现简单化、功利性倾向;有的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功能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认为搞文化建设很容易,简单地认为开展几次文体活动,组织几次书画展览就是建设法院文化了,或者花点钱用一些格言警句装饰一下办公楼,挂出几幅带“文化味”的标语,把文化建设当作“花瓶”摆设,把搞文化建设当成一种“随大流走过场的运动”,忽视了法院文化的特质潜能。此类对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肤浅认识,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和审判无法形成互动,忽略了法院文化对促进审判工作的功效,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持续、协调、全面发展。
二是实践上存在盲目性。不同区域和层级的法院都有一定的文化积淀,法院文化建设要创建适合本身的特色文化,完全照抄照搬建设法院文化,自然是欲速则不达。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不考虑自身的条件、环境和区域性,也不管是否适合自身法院的个性,完全忽视了我国国情和法院自身条件,采取照抄照搬其他法院的经验做法,硬性嫁接,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导致文化建设不伦不类,出现随意和无序、畸形与异化现象,法院文化的功能显然不能得以体现与发挥。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都会受到地理、历史、人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但只要这种文化建设是符合自身实际的,能够发挥出法院文化应有的功能,那么就是成功的。反之,盲目地照搬别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而不考虑自身所处的具体外部环境,自然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建设上存在表象性。实践中,法院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管理文化、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表面化、单一化。一些法院片面追求物质层面的建设,从而忽视精神层面的建设,或以文化的物质形态替代精神内容,以为建造了一座充溢“法文化”气息的现代化的审判大楼就标志着法院文化已经实现。此类仅在加强“两庭建设”、更新办公设施、更换物质装备和改善办案条件等物质文化“硬件”建设上下功夫的做法,完全忽视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这一“软件”建设,最终导致这些法院文化建设“有形无神”。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在论及大学的根本或精髓时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法院的办公大楼等基础设施,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和精神,使之形神兼备,从而堪称堪当为法院的文化积淀。
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要点和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是最高院首次就法院文化建设专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内容涉及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以及组织领导等,对切实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规章制度的生命,在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要想抓好法院文化建设,实现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还要结合工作实际,着力探寻自身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
(一)大力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导向凝聚功能。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首先要特别重视培养法院精神,法院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都是在法院精神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院精神制约着法院文化的整体发展趋势。法院群体精神作为法院文化的灵魂,内容丰富而深刻。法院精神文化是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总结提炼,决定和支配着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是激发法官群体事业心、责任感的内在动力。法院要发展,需要有一种为这一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认可并为之努力奋斗的精神支柱。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在设计法院群体精神时要体现时代性、先进性、科学性、实践性、群众性和创新性。要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突出抓紧抓好,确保融入思想、体现行为。同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诸如教育培训、学习深造、专题研讨、专家讲座、知识竞赛、调查研究等,教育、引导、感染法院群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导行为,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到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使法院群体成员认识、接受法院精神文化诸要素,并以其为内容,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和坚定信服的行为标准,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等。从而在价值判断、选择、取向等方面与群体采取一致行为,达到公正司法的终极目标。
(二)大力加强管理文化建设,注重发挥其约束规制功能。法院管理文化建设要体现现代管理理念。要树立重视管理、强化管理的理念,树立德治、法治并重的管理理念,树立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理念。管理文化呈层级梯次式逐步发展,是由本源的制度管理发展至人本管理,再发展至文化管理。其中制度管理是前提基础,人本管理是发展方向,文化管理是最高境界,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与制约,可达到一种“无为而治”的境界。
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中,一是注重管理文化监督功能。按照由主及次分类制定、相互兼顾整体协调、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条理清楚简明实用、立足现实兼顾未来的要求,建立健全法院规章制度,丰富和完善法院管理文化,使其成为公正司法的机制、清正廉洁的机制、弘扬正气的机制、司法为民的机制、激励人才辈出的机制。同时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管理文化的约束功能,使其在执法活动中既发挥刚性的法纪规制作用,又发挥柔性的道德约束作用。二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注重情感管理,通过情感的双向交流和沟通,激发法院群体和法官个体的积极性,清除其消极情绪。注重民主管理,让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决策,鼓励其多提合理化建议,并对法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以命运共同体的形式调动全体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其产生主人翁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不是简单的制定规章制度,而是要把握和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原因、在实施过程中的文化环境、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的文化因素。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和文化的高度,加以分析研究,并运用文化的形式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院管理制度确定下来,通过规范每个部门、每个人的行为,营造井然有序的工作氛围,形成淡定从容的秩序之美。
(三)大力加强行为文化建设,促进司法作风转变。法院行为文化承担了对外显示法院文化精神,对内凝聚干警人心的双重作用。一是要加强司法礼仪建设。司法礼仪文化是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从文明司法的角度,可以“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官职业形象、接访接诉、开庭审理、执行工作、业外活动等环节入手,规范仪容仪表、基本礼节、文明用语,引导法院群体总结体现本职特点、内容简明扼要、便于记忆操作的文明用语和文明忌语,增强干警对司法礼仪的感性认识,着重培养规范得体的着装礼仪、庄严中立的庭审礼仪、廉洁严谨的社交礼仪和文明热诚的服务礼仪。塑造文明的司法行为规范和高尚的司法行为文化。以此教育和引导法院干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形象。
在行为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精神疏导,坚持把“人文关怀”寓于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干警的诉求渠道,及时把握干警思想动态,增强领导与干警之间的感情。在坚持“从严治院、廉洁治院”的同时也要从优待警,一方面可以从生活点滴入手,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诸如定期组织干警进行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干警身体和心理压力,为每位干警建立健康档案,为干警赠送生日贺卡等,让大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羽毛球馆、乒乓球馆、健身房等文体设施,并根据个人兴趣成立书画、棋牌、摄影、健身等兴趣小组,丰富干警生活,强健干警体魄,培养其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情趣。
(四)大力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彰显公平正义与法律威严。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是保证完成法院职责的需要,是树立法制权威的需要,是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体现文化底蕴,体现人文精神,要便于科学管理,做到统筹规划、经济实用。整体布局必须庄重、威严、简洁、宁静,给人以神圣感,从办公区、审判大楼、审判法庭到内部设施都要体现法院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风格。不仅仅使法官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既感到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也感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自豪,彰显法官的职业尊荣,使之更加严格自律,爱岗敬业;同时也借以展现人民法院庄重、威严的外在形象,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威慑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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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必新:“彰显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9版。
2.引自《中国先进文化论》,主编王文章,文化艺术出版社,第5页。
3.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西部法制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4.引自《审判与法治》2006年第五期“法院如何有文化”,作者田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