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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参与农村社区管理研究
作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杨少青 编辑:周瑞平  发布时间:2012-07-24 16:36: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拆迁、权属登记、补偿安置等纠纷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势必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将严重阻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开展。基层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专门面向农村社区的司法审判机构。人民法庭应紧扣服务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工作理念,找准定位,不断强化保障和服务措施,从法律的角度探寻保障和服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努力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支撑。

  一、社区管理的定义及当前中国农村社区现状

  社区管理,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1)在我国,社区管理的概念是在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以及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而提出来的。

  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一个比自然村落、社队村组体制更具有弹性的制度平台。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则经历了公社制、村民自治两次变革。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这两种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对推动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发展曾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是以权力高度集中、绝对服从为特征的管理体制。党组织通过对稀缺资源的高度占有实现对农村基层社会的高度控制,并以此建立起有效的政治动员机制。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控制为社会的各个领域提供了一套系统运作的目标、机制、规则和价值评价标准。(2)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标志着“乡政村治”管理体制的正式建立,自此以来的较长时间内,村民自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实质主体。(3)新的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试图在赋予广大农民一定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通过外部行政权力的适度干预保障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转型步伐不断加快,农民就业方式、经营方式和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的形态结构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国家的宏观政策目标也在发生系列性的调整,政府的职能正在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这一系列的变化都对新时期的农村社区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下,社会利益结构将更加复杂化。将多元主体纳入新的治理制度框架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将成为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演进的重要方向。形成一种多元价值和多元利益共存下的合作式治理机制,满足多方的利益需求,将分散利益纳入协商性体制轨道,最终在利益的分化与差异中形成共识.推动农村基层社区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基层法庭参与农村社区管理的作用

  基层法庭利用其所在的区位优势可在第一时间、第一前沿为农村社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综合发挥“假日法庭”、“巡回法庭”等作用,可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矛盾,推动矛盾化解梯次过滤。基层法庭的审判工作与社区管理是一个融合的整体,完全可以依托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基层法庭可以有效动员各种资源,协调开展工作,促进社区司法的和谐发展。

  农村社区管理须在司法的参与下得以优化和完善,实现乡村善治。基层法庭的建立,从司法角度来看,是为了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和司法为民长效机制,体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4)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则是法院在长期缺席参与农村社区管理的所做出的积极调整。

  有学者指出:乡政管理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则要求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甚至力求摆脱乡政管理控制。基层社会越是失控,乡政管理愈是要求控制;乡政管理行政干预愈强,基层社会愈要求获取更多的自治权。(5)从本质上来讲,国家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缺乏第三方平衡。司法作为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在国家行政权力无法渗透进村庄的情况下,司法通过基层法庭的诉讼网络深入乡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村庄在法律秩序内运转,防止其越轨。在国家权力强大的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诉讼利用司法来遏制公权力的肆意妄为。也就是说,法院和司法斡旋于国家行政权力和村庄社会权力之间,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动态平衡。

  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社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需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庭联动社会资源的载体作用,延伸诉讼服务领域,以诉前调解、就地审判和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入点,从源头上预防、分流、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农村社区管理机制的完善。

  三、基层法庭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区法治现状和困境

  1、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农村群众法治意识普遍匮乏。“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产生相对完善的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独立发展。相对而言,乡村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的情况仍然,信息相对闭塞,法律在乡村传播艰难,农民群众法治观念亟待加强。

  2、传统礼俗意识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群众的意识形态,甚至成为乡村群众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礼俗社会的伦理精神,对维系乡村和谐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信守传统礼俗的群众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约束,而不习惯于接受法律的规制。

  3、司法诉讼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乡村社会缺少生成现代司法理念的环境。实践中,司法听命于行政,行政命令可以抵制甚至替代司法判决,乡村群众对法律产生失望,致使多数乡村群众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党委、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救济。

  (二)基层法庭在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问题

  1、是专业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引不进,由于基层法院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工作压力很大,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更愿意到大城市从事律师工作;另一方面是留不住,很多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一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就开始辞职做律师或到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2、基层法庭审判任务的繁重。基层法庭处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这些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补偿等。这些案件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农村的社区管理。

  3、工作经费保障缺口较大。近年来,由于国家法治建设步伐加快,乡村法庭现代化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设备、车辆投入较大,相应费用不断提高,而财政未能以相同比例增加拨款,乡村法庭经费不足问题比较普遍。

  4、纠纷调解对接机制不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是新时期基层法庭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基层农村社区成为社会矛盾冲突、利益冲突的焦点,传统的人民调解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法庭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民调机构的职能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对接不到位,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发挥对接作用,导致纠纷难以妥善处理。

  四、如何建立参与农村社区管理体制

  作为扎根于农村社区的基层法庭,要按照辖区的社会管理需求的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司法便民服务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建立以基层法庭为载体、基层法官为主导、各方整体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促进基层农村社区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法庭要在融入社区管理、联动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搭建了一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真正实现百姓在哪里,纠纷在哪里,法官就在哪里。

  (一)积极营造便民诉讼网络,开通“新型涉农村社区”案件“绿色通道”

  尽管基层法庭是专门面向农村社区的司法机构,但是仍和村庄存在着一定的时空距离。以全椒县二郎口法庭为例,该法庭管辖半径在30公里左右,由法庭驻地到辖区各乡镇的车程约在1小时,那么当事人由所在乡镇到法庭,时间就更久了。基层法庭要积极营造便民诉讼网络。简化“涉新型农村社区”案件立案程序,力求做到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对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做到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抽调业务水平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和执行拆迁、权属登记、补偿安置、房屋权属纠纷等“涉新型农村社区”案件。

  (二)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司法只有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才能实现其目的,体现其合正义性的价值取向。要求法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把一部分时间投入到社区工作中,与有关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互动合作的关系,深入群众,争取群众的信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做一个法制宣传员,向社会宣传法庭的工作,提高农民群众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因此,参与管理农村社区要求法官要学会深入社区,与有关党群组织协作办案;不仅能在文书中辨法析理,还能运用群众语言在农村社区与群众进行交流;不仅要当一名公正廉洁的法官,还要成为一名法制宣讲员、教导员。

  (三)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全面落实司法便民措施

  1、加大诉讼指导力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乡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诉讼引导及风险告知制度,通过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上墙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引导乡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对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2、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尤其对于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及时给予有效的法律援助,确有困难的,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帮助特们解决实际困难.

  3、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在办案时兼顾农民当事人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开展“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法庭与农民当事人的地理距离和心理距离。

  (五)积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

  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形成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由于诉前人民调解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的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资源,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的综治目标。将非诉调解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直接吸收进司法调解。基层组织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只要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非诉调解效力的,经过审查,出具法律文书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支持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而参与农村社区管理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农村社区的治理须在司法的参与下得以优化和完善,实现乡村善治。基层法庭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村社区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为农村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好的管理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好的机制运行环境,需要有经济建设、政治文化建设等的支持。只有各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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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区管理》,百度百科。

  (2)岳天明、魏冰:《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阈下的社区建设及政府角色定位》,载《西北师大学报》2009年第5期。

  (3)唐绍洪、刘屹、张春华:《从“统治”到“治理”: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轨迹嬗变》,载《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2期。

  (4)《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背景与新发展》,蒋惠岭著,《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6期。

  (5)金太军、王运生:《村民自治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载《国家与社会: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第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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