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私家车等机动车辆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工具,加之我国以酒待客的风俗习惯较为普遍,使得醉驾行为存在着多发性潜在的风险,通过对定远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审结的25件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定远法院2011年6月至12月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占刑事结案总数的6.3%。2012年1月至3月审结9件9人,占刑事结案总数的11% 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件,普通程序审理的15件。由于醉驾司机认罪态度都较好,定远法院在审理中均酌情从轻处罚,最高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最低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犯罪特点
1、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在审结的2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年龄在30-45岁之间的有15人,占60%,中青年成为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45-55岁的有7人,占28%.55岁以上的有3人,占12%。涉案的25被告人均为男性。其中年龄最小的32岁,年龄最大的58岁。
2、学历普遍偏低。25名被告人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1人,占8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人,占16%。从职业上看,以务农和打工人员居多,占96%。
3、全部自愿认罪。事故地一般是在治安卡口、城乡公路交叉处,被告人多数都是事故发生地当场被查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的2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从刑罚上来看,拘役期限一般在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罚金数额在一千元至二千元之间。刑期较短,属于轻型犯罪。
4、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涉案的25人中,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有19人,占76%。同时摩托车驾驶员还伴有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等违章驾驶行为。驾驶小型轿车和货车数量相对较少。
三、原因分析
1、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在日常的生活中,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不强,并且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对醉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司机侥幸心理的滋长,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
2、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国的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由于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方式,对于驾驶技术培训采取有针对性的“速成”培训,很难培养出具有良好驾驶素养的驾驶员,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
3、派酒、劝酒等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觥筹交错,一醉方休;婚庆嫁娶,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可能。特别是青年人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中青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在25起危险驾驶案件中,亲戚朋友聚会醉酒后驾车的17起,占68%;喝喜酒后醉酒驾车的4起,占16%,其他原因醉酒后驾车的4起,占16%。
4、法律宣传不到位存在盲区,使得危险驾驶案件在特殊群体中呈高发态势。近几年因酒后驾驶发生几起重大刑事案件,使得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直至2011年5月1日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典型行为纳入到刑法所规制的范围,由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多数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在这些特殊群体中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对此并不知情,仍认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本不构成犯罪。
四、建议和对策
1、建立公检法对危险驾驶案件联动快办机制。针对危险驾驶情况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例如要求负责案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各部门在短时间内完成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审理、宣判和送达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快侦、快审、快诉、快判的机制,切实提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有效打击和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维护了公共秩序的安全与和谐。
2、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恶意进行价格竞争,导致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缺斤短两”的情况,要进行集中整治,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3、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由于醉驾司机被发现查处的几率小,导致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亟须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于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对醉酒驾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以此促使司机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4、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
5、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之间的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要加大常规打击力度,抑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向媒体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6、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群众的日常生活,酒后驾车的背后,在本质上是交通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如何在交通文化与酒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醉驾入刑已从法律上表明了态度,被恶性放大的酒文化也让不少人深恶痛绝,坚决将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酒文化开始适应交通文化的发展。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同时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作者:定远县人民法院 丁岚 编辑:周瑞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