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邮寄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告人所在地交通不便、送达路途较远的案件,邮寄送达更是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然而结合目前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状况来看,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该项送达方式在的顺利开展。
一、邮寄送达效率不高。近年来,人民法院收结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强,因而邮寄送达逐渐成为送达诉讼材料的首要选择,大量案件因无法及时准确送达影响了办案效率。此外,邮递人员在送达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只能注明情况将邮件退回法院而不能适用留置送达,这既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效率。
二、邮寄费用负担成为问题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转地方是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法院的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有当事人负担,但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除外”。实践中,目前各法院的做法不一,为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很多法院并未要求当事人负担邮寄费用,而是从办公经费或办案经费里支出。由于案件数逐年上升,邮寄费用也逐年增加,法院专递费用占办公经费或办案经费的比重越来越高,加之一些地方经济发展落后,给法院带来了严重困扰。
三、邮寄回执填写不是很规范。第一,部分邮递人员责任心不强,根本没有做到五日内投送三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员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二,签收栏中仅填写一个名字未注明代收关系,也没有未显示证件号码。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我们投递时会备注“仅限本人签收”,其他案件一般投递时会备注“限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代收关系”,当然同住家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除外,而实践中,邮件退回理由写的过于简单,尽管邮件有人签收,但是签收人的信息却不显示。
上述邮寄送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笔者认为应从一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的对接沟通机制,提高送达效率。目前在一些法院内部已经设立专门部门与邮政部门对接,统一负责全院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登记查收,并联系邮政部门及时将邮件送出,通过与邮政部门的及时沟通对文书的送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改变以往被动等候邮局回复的局面,邮政部门在将法律文书送达后或遇到困难时也可向法院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这些好的做法可以进行推广,以便其他法院借鉴。建议邮政机构加强对投递员关于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
二、创新送达方式,拓展送达渠道。在通讯发达、交流方式多样化的今天,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新型送达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采用推广:一、电话送达。在立案时应督促当事人提交准确的电话号码或者与受送达主体有联系的自然人或组织的联系方式,在电话与当事人进行相关事项的告知之时,如果涉及到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还是应该邮寄或者直接送达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收到;如果只是通知当事人到庭诉讼或仅需告知相关程序事宜,可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通过按键形式选择自动录音,将这一过程固定,同样可以达到送达完成的效果,并且方便、快捷、节约司法成本。二、电子邮件送达。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技术与物质基础已经具备。一些发达地区的法院,此种送达方式也已经得到实行。鉴于电子送达是目前送达制度发展的趋向之一,建议相关部门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进行试点,进而在全国推广采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
三、完善体制机制,保障邮寄送达有序开展。各级法院应按照最高院的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法院专递”收发业务,以便提高送达效率。国家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出台专门规定保障法院专递送达,以提高邮递人员对法院专递送达司法文书的责任心。邮寄费用的负担实践中依然存在操作不统一的现象,应加以明确,同时建议建立专项办公经费用于邮寄送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