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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祖云 王慧娟 编辑:周瑞平  发布时间:2012-05-08 15:40: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交往愈加的密切,经济活动也逐渐增多,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急剧地增加,又加之社会诚信系统的缺失,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使得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们工作量大压力大,迫切需要高效率、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的方法。有鉴于此,近年来,肥西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中央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入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通过狠抓诉调对接、调解工作和“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一套切合实际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收案总数和民商事收案保持稳中有降,出现纠纷总量上升但成讼率下降的良性发展局面,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服务效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勇于实践,全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不断增强诉调对接工作主动性。为更好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职能有效解纷的同时,必须建立 “便利、有效、低成本”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实现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提高社会机体的“免疫力”和“自愈力”,全力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模式的构建。基于此,该院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加强学习讨论,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诉调对接工作从被动应对到能动有为,从常规推进到强势作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全院涉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等案件调撤(协调)率由2009年前的不到30%上升到目前的72%以上,案件上诉率连年不超过10个百分点,连年在全市法院最低。2010年全院成功调撤纠纷1242件,办结速裁案件2244件,分别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52.2%和83.3%,上诉率仅8.8%。
  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后,该院及时召开了调解工作研讨会,总结、推行外地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经验做法,要求全院干警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涉诉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2010年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指导中心”建设工作,将诉调对接工作从审判业务庭前移,畅通对接渠道,理顺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坚持诉前调解,繁简分流;坚持修复关系,和谐司法;坚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坚持重心前移,便民服务;坚持案结事了人和。2010年4月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办法》,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委托过程、调解场所、调解程序、调解时限、归档办法、调解效力确认等进行规范,同时制定《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单》、《委托人民调解函》、《人民调解申请书》、《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准予延长调解期限决定书》等,规范调解文书样式,完善诉前调解、诉讼服务、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的联动机制。同时,该院还在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委设立“调解指导站”、“诉讼服务联系点”。2012年在全县重点村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委托调解互动,优势互补,努力化解纠纷,实现了全县非诉委托调解、诉讼调解服务网络化,全面实践诉调对接工作。2011年全院进一步提出转变理念,能动探索,扩大诉调对接主体范围,完善诉讼服务、诉调对接、简案速裁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成为全国诉调对接八家试点法院之一。2011年,全院通过诉调对接在诉前化解82件,成功调撤纠纷1082件,办结速裁案件2075件,分别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50.2%和85.7%,上诉率仅7.7%,连续两年在全市法院最低,真正做到了又好又快办案。
  (二)整合社会资源,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纷争。在全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中,该院党组要求全院法官发挥自身能动性,全面走访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等,带着案件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互动对接活动,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司法支持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分流化解机制。对可以诉前调解的纠纷,及时进行人民调解或委派调解;诉前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指导中心”和基层法庭第一时间予以审查、确认;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诉前调解未果的纠纷,直接在诉讼服务中心分流速裁;对疑难复杂纠纷,移交院审判业务庭专门审理;对群体性纠纷及矛盾易激化纠纷,根据“群”由“个”带、“面”由“点”领的特点,依靠党委政府,启动多元联调机制,会同有关各方协助化解,“劝缓化激、劝散化聚、劝和化了”。同时,依托“调解指导中心”,和“诉调对接驻村工作室”将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前移至窗口服务平台,便利、快捷地开展委派调解等工作,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诉前化解和分层化解,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乡,确保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一是四个人民法庭重点设立“诉调对接驻村工作站”,开展“驻点法官”工作,把诉调对接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诉调对接驻村工作站”与“驻点法官”身在基层,洞察基层矛盾纠纷渊源,同时与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效率高、效果佳。2011年,桃花法庭速裁率100%,三河法庭速裁率99.2%,民二庭速裁率96.7,全院平均85.7%。民二庭调撤率57.3%,山南法庭调撤率54.6%,民一庭50.7%,全院平均50.2%。民一庭唐世好、山南法庭王林、三河法庭唐琴、民二庭魏明个人调撤率分别达到72.2%、70.6%、65.6%和63.3%。二是推行专职指导法官制度,加强对调解工作室和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有效开展联调工作。完善院机关、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网络,并把四个基层法庭21名法官作为“驻点法官”, 坚持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率、调解成功率与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并重。2010年就地化解纠纷636件,占法庭全部案件总数的55.8%。2011年成功化解727件,占法庭全部案件总数的62.6%。三是充分调动工会、妇联等行业方面力量,逐渐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政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在金融、交通、交警、计划生育等部门成立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利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专业化合议庭和人民调解窗口,设立固定办公地点,配齐各类办公设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纷争。四是参与当地党委政府解决涉诉群体性纠纷,对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革、劳动争议等群体涉诉矛盾,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化解。2009—2010年度共诉前化解各类复杂、疑难案件90余件,涉及群众、职工1200余人。另有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结案的26件,涉及劳动争议、拆迁补偿、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重大疑难的群体性案件24件,其中1件涉及24户群众拆迁、1件涉及592名职工安置,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稳定了群众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1年化解30件,无一信访投诉。
  二、 创新举措,积极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该院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诉讼调解与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建立调解网络与诉调对接机制。“这是我们拐岗社区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喜事,我们很期望法官能够驻扎在这里,面对面地处理纠纷矛盾。”2011年4月24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小庙法庭驻社区诉调对接工作站”在小庙镇成立,这是我省首家“诉调对接工作站”。该工作站的成立标志着我市法院审判“五进”活动迈上新台阶。
  (一)全面强化诉讼服务功能,确保诉调对接机制正常运行。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该院党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和完善诉讼服务功能入手,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通过完善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调解协调、救助服务、查询谘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强化服务引导,实现多元化诉调衔接,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负责做好诉调对接的工作协调、闸口管理、数据统计,以及与“调解指导中心”和业务庭的日常工作协调。尤其是充分发挥立案工作优势,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把大量涉及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化解,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委托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大大降低了案件上升率,平均年递增11%,低于全市法院平均20%的上升率,提高了司法效能,增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网络。为把人民法院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相对接,使其规范化、程序化,该院专门成立了“调解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做好“三调联动”联络工作,调解部分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热点案件。该院在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委设立“调解指导站”和“诉讼服务联系点”,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委托调解互动,并从司法所聘任1-2名执行联络员,从村居委主任中聘请调解联络员,协助法官广泛开展非诉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纠纷,实现了全县委托调解、诉讼调解服务网络化。
  原告汤某某于1983年建造三间房屋,2004年被告汤某在原告房屋的南面建造新房,两家间隔数米。2008年夏季由于连下暴雨,原告三间房屋突然倒塌,原告认为系被告新建房屋与其间距过窄、地基较高、影响排水造成的,遂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二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年久失修,质量又差,加之受08年雪灾影响,其倒塌与己无关,不愿赔偿。案件受理后,小庙法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虽系亲兄弟关系,但因此事而关系僵化,矛盾突出,两家兄长和村乡干部出面调解多次均未成功。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邀请当事人所在乡的司法所、村委会同志参与调解,掌握动态,交流情况,进行座谈,形成“三合一”联动调解方式,从聘请律师所需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案件法律事实到双方的兄弟情等方面,一起帮助原、被告筐算“法律帐”、“成本帐”、“亲情帐”,使之认识到官司继续打下去不但两败俱伤,没有赢家,而且也影响下一代之间的亲情。通过多方工作,被告弟弟与原告哥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两兄弟恩怨消除,握手言和。
  (三)牢固树立调解(协调)理念,全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该院要求全体干警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调解(协调)意识,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外,一切民事案件要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过程始终;执行案件要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复杂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行政案件要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平等协调解决纠纷;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强化民事赔偿中的调解工作,力争赔偿到位,取得受害方谅解。该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案件质效考评机制》,进行每月考评,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表彰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院各部门都能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开展工作,积极发挥调解网络作用,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尤其是所辖4个基层人民法庭广泛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开展调解工作,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均在98%以上,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
  原告周云等34人诉被告孙阳、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且是平均年龄56岁的老人,而两被告是刚刑满释放的90后小青年,两被告一直拖欠农户麦款直至年关未予支付,老人们等钱过年心急如焚,多次扬言聚众上访或要采用暴力手段向两被告索要麦款,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四次上门和分别邀请各个原告到庭,进行细心开导和劝解,以避免矛盾激化。庭审当天已是虎年腊月二十四,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后两次主持调解工作,一边稳定34名原告情绪,一边教育两名90后小青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一场年关前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龙年上班第一天,三河法庭法官来到一名老农户家中,将两被告支付的部分麦款交到急需用钱的老人手中。元宵节后,承办法官通知34名农户来三河法庭领取两被告的首期履行款6.5万元,老人们拿到钱后,一起鸣放鞭炮,为三河法庭送上一面“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大红锦旗。再如六安人卢某于2010年前后为蜀山某建筑公司供应砂石材料,该案件经委托给桃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协议签订后,卢某对能否按期拿到25万元的材料款没有信心,要求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中心在严格司法审查后当日即完成司法确认,经法官督促蜀山公司按时履行了协议内容。卢某在拿到工程款后,十分感激,连说“没想到,不打官司不花钱,也能要到工程款啊”。
  三、 诉调对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该院通过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消弭在萌芽状态,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特别是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妥善解决一些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的重大复杂纠纷,涉及政策或利益调整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但是,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观念的羁绊。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主要靠法院推进,亟待进一步赢得社会认同。不少部门和组织认为这项工作是法院的事,是“额外活”而非“份内事”,对法院的委派、委托和邀请协助调解积极性不高,法院“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作用及优势还不够了解,认为诉前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缺乏权威性,遇到纠纷还是习惯性地“打官司”。不少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诉讼代理收费利益的考虑,对诉前调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从法院自身来说,少数法官将诉调对接片面等同于案件的诉前调解,将主要精力放在诉讼调解具体案件上,没有将诉调对接作为全社会参与、双向乃至多向衔接、互动联动的机制来看待、推进。
  二是专业人员的缺乏。有的基层社区、村委、乡镇尚未完全做到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同步推进,重经济发展,轻矛盾化解。人民调解员虽然数量大,但社区、村委、乡镇干部兼做调解员的多。有的基层干部更是工、青、妇、调解员等工作“一肩挑”,或公务缠身,或忙于招商引资、跑项目谋发展,疲于应对矛盾化解,更对法院委派调解兴趣不大,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有的调解员队伍能力和水平层次不一,缺乏专业素养,与推进社会大调解机制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调解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三是立法衔接的脱节。诉调对接的出现正是我国的一些地区根据社会需求而探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为了规范这一机制,加强机构对接,某些地方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出台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这一机制进行规范化约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地方的法规或者政策的效力非常有限,仅仅对本地区具有效力。虽然目前《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07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等,但是缺乏诉调对接机构之间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定程序对各种各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与诉讼机构的衔接进行系统的规划和梳理,导致机构之间、组织之间、机构与组织之间衔接的脱节。
  四是物力财力的匮乏。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需要一定的物力、财力的投入。财政部、司法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已有四年,但调解工作相关经费至今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资金保障成为制约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包括特邀调解员)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有待进一步落实。
  五是考评激励的缺失。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中,党委、政府虽然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但是,由于缺乏考核激励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目标等必要的管理机制,导致该项工作尚未有效贯彻落实,对接单位“可做可不做”、“做得好与不好一个样”,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而已经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考评体系的乡镇、部门等相关单位,也多数未在考评体系中设定具体的项目及分值加以量化,导致考核停留在面上,甚至流于形式,考核措施需进一步强化、细化。从目前肥西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情况来看,主要还是依靠法院自身力量,由法院与相关单位通过上门联系、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对接机制,总体来说,缺乏统一领导和强力推进。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全县各部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做法不一、效果不一,深入推进难度大。
  四、关于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的思考
  (一)提倡对接机制立法,规范对接部门职责。诉调对接工作尝试虽已多年,由于诉调对接涉及调解和诉讼的多个部门,牵扯到不同机关的权力利益职权,其中的协调非常的复杂,因此各级法院、机关、机构和组织对尝试中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同时根据各地方和各种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差异性,提供具有前瞻性、灵活多样的机制和操作程序,不仅有利于规范对接部分的职责,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解决机制无法可依的窘状,更可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蓬勃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大调解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注重规范委托、邀请调解程序,灵活运用各类调解方式。在诉调对接前设置案件分流程序,确定来诉案件是否进入诉前调解,避免案件调解的随意性。应该完善诉调对接源头的操作程序,即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中心”或委托、邀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加强与行业调解的对接,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设。诉调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注重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交流,邀请、鼓励和委托各界参与,发挥行业调解的优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务求实效。
  (四)设立基层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站,提倡诉调法官专业化。据肥西法院案件统计显示,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分布在基层法庭,其中多为婚姻家庭、小额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简单侵权纠纷。凭借基层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与基层各个调解机构的天然密切联系,可以第一时间钝化矛盾、化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设立即可以树立诉调对接典型,又可以增加诉调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更加方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普及。
  (五)将诉调对接进行量化考核,纳入绩效考评管理机制。建立诉调对接量化指标,如委托调解率、邀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申请强制执行率、再诉率和申请再审率等,通过建立诉调对接量化考核体系,进一步分析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取得成效的原因,有利于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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