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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进法院文化

作者: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张先知   发布时间:2012-04-16 10:43:3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法院文化是法院以追求和实现法的价值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本文以此作为基础阐述了法院文化的特点、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建设先进法院文化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尊重人的价值,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探究审判规律。先进法院文化的建构首先要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它是法院文化的精髓、灵魂;其次要加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它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障;第三要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它是法院文化的物化形态和载体。先进法院文化的建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必须以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建构,才能达到法院与法官的和谐,法院与社会的和谐。
  
  文化作为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每个单位、每个系统也应当有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一种符合法院这一担负着特定社会功能的文化体系,对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导向、凝聚、激励、规范作用。机制修补催生的变化或许短暂,文化理念引发的变革可以永恒。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尤如一股春风吹遍祖国各地,法院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分支,亦在各级、各地法院如火如荼的开展。
  一、法院文化的含义及其特点
  法院文化是法院以追求和实现法的价值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先进的法院文化应该体现法的精神本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传统法律文化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融,是立志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法官优秀品质的积淀。
  法院文化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1、权威庄重性。如果说宗教社会中“神”是最高的权威,那么现实社会中“法”应当是最高权威,法院文化是权威、庄重而圣洁的。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
  2、独立超然性。法院文化必须独立、中立、超然,疏离和超越一般的世俗文化,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3、高度专业性。法官必须受过专业训练,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证据的采纳和法律条文的适用具有熟练和深刻的把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一针见血地阐明“……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利即法院的事。”
  二、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构成。
  1、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特点,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
  2、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社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以及思维模式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这些行为方式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
  3、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
  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三、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
  基于法院文化的特点,法院文化的内容与其他文化相比,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或者说,一切关乎审判这个法院独有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物质载体都是法院文化的内容。
  1、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因此,对于法院文化的主体、行使正义的法官来说,公平正义已然是最基本的、现实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法官的本能良知。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信任,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应有的、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现象,实现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2]。
  2、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地说,法院群体中的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裁判主体,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3、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从本质上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作为一种评断双方是非的权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影响。当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西方有句法谚“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群体成员的廉洁;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
  5、端庄威严的礼仪形象。法官是法律人格化的代表,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代表着法律的神圣、庄严、公平、权威。符合这一角色要求的外在形象和相应的礼仪能培养起法官的职业自豪感,也能使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神圣有一个直观了解。庄重得体的服饰使法官呈现出端庄文明的外部形象,如法官开庭时穿着的法官袍、使用的法槌就是给予社会公众的第一印象,特殊的服饰赋予了法官独特的角色定位。而礼仪文化则体现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仪容端正、语言文明、运用法言法语恰当、讲话声音清晰、驾驭法庭能力等,长期的文化修养和道德积淀使法官能够做到雍容大度、儒雅谦和、不怒自威,是法官法律涵养的外在表现。
  6、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蕴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
  四、先进法院文化的标准
  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先进文化的特点和要求必然导致先进法院文化应符合下列标准。
  1、先进法院文化首先应当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体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是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南。先进法院文化的建设必须以此理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先进法院文化应当是体现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作用的文化。法院是以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单位,而法官又是审判的主要力量。故法官只能由德才兼备、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深厚法学功底的专业人才充当,法院的领导只能由具有先进司法理念和掌握先进文化的优秀法官担任,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
  3、先进法院文化应当是探究审判规律的文化。一方面法院文化必须遵循科学原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手段,构建符合法院自身发展规律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每个法院应以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所处的外部环境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
  五、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1、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任何文化的建设均是在一定时代条件下进行的,法官文化的发展亦是与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密不可分。先进的法官文化必须符合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并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丰富和发展。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高屋建瓴地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是对“公正与效率”世纪法院工作主题的进一步拓展。它不仅反映了法院工作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也为法院文化建设奠定了时代主旋律。
  2、以人为本,富有人文性。人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对象,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提升人的整体素质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第一要务。法院文化建设的抓手在于尊重并重视人的价值,并努力创造条件促进法院内部成员价值的实现。首先人要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能力,通过法院这个平台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法院要在人文关怀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满足法院对于人的物质和精神等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结合起来,达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目的。
  3、主旨明确,反映职能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反映法院的职能要求,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围绕法院的特殊性质、地位和任务发挥而展开,通过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促进法院发挥打击、调节、保护、教育等审判职能,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最终实现打击犯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
  六、先进法院文化的建构
  1、要着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先进文化的精髓,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法院精神文化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建构。
  (1)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的原则。该原则是精神文化建构的最高原则。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精神文化具有政治性,作为统御法院群体的主导意识,它要求法院群体的审判与管理实践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并为政治路线、思想路线服务。同时,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也是正确地建设法院精神文化的重要保证。
  (2)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是法院最珍贵的形象,是法官毕生的追求,公正的理念应当渗透到法院群体成员的骨子里、血液中,应当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永恒的主题。效率的概念反映行为的快速、有效,审判效率则指在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就是效益,效率因素对案件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办案效率不高,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就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在突出公正这一主题的前提下,亦要努力培养法院群体效率的共同价值意识。
  (3)集体主义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意识导向,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主要意旨之一就是法院群体共建集体主义文化意识体系和价值参照系统,通过文化整合,使群体成员共享集体主义的文化规范、价值观念和目标取向,以便进行共同的价值认识、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强法院群体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使命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其产生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强大的凝聚力。
  (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为民”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唯一的宗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宗旨就是“司法为民”。这一原则要求法院群体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即要求法官要无条件地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法院精神文化范畴要浸渍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也要培养法官群体“司法为民”的共同意识,使其做到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执行法律,坚持依法公正、平等地审理案件,坚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要使法院群体成员认识、接受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并以其为内容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在价值判断、选择、取向等方面与群体采取一致的行为,就必须对法院精神文化进行内化。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化是法院文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最具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最长期、最艰巨而又带有根本性的工作。为加快精神文化的传递与内化,从目前我国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舆论灌输。舆论灌输即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标语、宣传品等舆论工具和媒体及报告、讲座、座谈、讨论等宣传方式,传递法院精神文化,从而对法院群体成员产生导向、熏陶、激励和制约作用,使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深入人心。
  (2)教育培训。其适当举办有关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法院发展目标、法院管理哲学、法院群体精神和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的培训班、研讨班,从理论上强化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理解和认同。其二,通过法院群体成员自我教育,并相互帮助、互相影响,自觉地确立与法院精神文化一致的奋斗目标,在具体的工作中实践法院文化。其三,在教育培训的过程要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做到讲清一个“理”字,注重一个“情”字,强调一个“实”字,重在一个“为”字,追求一个“新”字。
  (3)领导垂范。法院群体的领导骨干是法院精神文化之源,他们不仅要做法院精神文化的积极倡导者,而且要做法院精神文化的率先垂范者。这是培育法院精神文化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法院群体的领导骨干应当明确自己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方面肩负的重大责任,要做到高瞻远瞩,坚持提升自身精神境界与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相统一;以身作则,坚持带头弘扬法院精神文化与引导法院群体成员实践精神文化相统一;持之以恒,坚持以法院精神文化促进审判和管理实践与在新的审判、管理实践中进一步升华和发展法院精神文化相统一,从而通过自身人格化的巨大魅力引导法院群体弘扬法院精神文化。
  (4)榜样示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人物是法院精神文化的中枢形象,是法院精神文化的象征者,他们集体地体现法院精神文化的力量所在。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树立法院英雄人物,培养塑造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昭示法院精神文化的丰富内蕴,才能取得建设和强化法院精神文化的作用。
  (5)实践锤炼。法院精神文化来源于法院的审判与管理实践,又在法院审判与管理活动中得以发展和升华,渗透到法院审判与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和整个过程之中。因此,我们要注重在实践中锻铸法院精神文化,使其不仅牢牢地扎根于实践这一最深厚的源泉之中,得以不断地充实、更新和发展,而且使法院精神文化能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精神动力,带动和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6)主题活动。以法院精神文化为主题,经常组织法院群体成员开展各式各样的主题活动,如法官宣誓仪式、演讲会、联谊会、卡拉OK、歌咏比赛、文艺汇演、书画展、摄影展、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棋类比赛、体育活动、跳舞、文化沙龙等活动,在活动中潜移默化地熏陶、培养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精神文化的觉悟和意识。
  (7)制度规范。从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的视角,制定反映法院精神文化、促进法院精神文化成长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是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的又一途径。因为法院精神文化是一种导向、指引法院群体成员言行的思想意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培育法院精神文化还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从而使法院管理达到法院精神文化的软管理与法院规章制度的硬管理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传递与内化。
  (8)形象塑造。这是把法院精神文化物化为外显形态的一种培育途径。司法过程也是一种昭示正义的过程,这种昭示不仅是通过处理具体纠纷、阐述法律规则来体现,而且也是通过其自身的服饰和行为、法庭庄重的仪式以及对法院程序和形式的敬重来向世人昭示的。这就使得法院要从审判场所到办公场所,从法庭布置到法官仪表,从司法仪式到审判程序强化形象策划,塑造一种神圣的司法氛围,不仅使法院群体,而且也使得所有参加过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感受到法院精神文化的内蕴。
  2、要着力加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
  管理出效率、管理出能力、管理出战斗力。法院管理文化凝结了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对于培养工作人员群体意识和规范工作人员道德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法院正确运用审判职能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障。法院管理文化应符合以下原则建构。
  (1)坚持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3],司法现代化的核心基点也正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法院规范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基本立足点。在创设具体的法院规范时,必须依据法院群体成员的心理和行动规律,提高对行为预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规范认同、赞许,从心理上产生高昂的精神、奋发的热情,在行动上就会合作、支持并主动参与,从而使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达到期望的目标,促进法院群体成员的现代化。
  (2)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双重价值追求,因此,法院规范的创制就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双重原则。公平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法院规范创制者对正义观念和公平准则应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执着的情感,并将之深植于规则的基因中,使之对不平和滥度现象具备较强的免疫和抵抗功能。效率是社会持久的经济价值,只有高效的规范才能促使法院群体成员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法院规范创制者在创造规范的过程中,应对之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努力降低影响效率的规范成本,设计出保证效率最大化的规范。
  (3)坚持统一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结合。统一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结合,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基本要求。失去了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规则体系,法院规范文化的发展就失去了凭籍。所谓规则的统一性,就是使所有规则的精神与内容协调一致。这里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同一项规则的精神与内容要契合;二是处在一个规范中的不同规则的精神与内容也要契合。实现规则体系的同一性,须做到:第一,同等情况作同样规定;第二,同样规定适用于同种情况。所谓规则的普遍性,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普遍性调整;二是普遍性适用。普遍性调整是规范管理的标志之一,要实现之,就必须将法院的主要关系和主要领域都纳入规范的轨道,以义务为基本规范对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及后果作出规范预设。规则的普遍性适用是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实现之,须做到:第一,类似情况要适用同一规则;第二,使用同一规则须做出类似的结论;第三,同一规则在类似情况下反复适用。
  (4)坚持科学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科学,就是要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法院的管理工作中。科学决策方向、科学制度修订、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科学协调内外关系等。稳定,就是意味着不朝令夕改。稳定的管理制度、管理模式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工作秩序,有利于凝集人心,形成合力,在制度面前应人人平等。若按领导意志办事,制度经常遭破坏,则制度不成其为制度,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亦会让人无所适从。
  3、要着力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
  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物化形态,是法院管理文化的载体,是法院物质建设长期积累。优雅的工作环境,法官们会觉得“工作着是美丽的”。每名干警时时处处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会提高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激发广大法官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建构法院物质文化应符合下列原则:
  (1)体现文化底蕴。如前所述,精神文化是通过物质环境等载体体现出来的,物质环境只有蕴含了精神文化于其中方可以称得上物质文化。因此,法院的物质建设同样也需要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审判效率等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容。所以,我们无论是进行审判法庭和生活场所的建设,还是进行办公场所的改造和司法装备的配置,都要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充分体现法院文化底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体现人本精神。法院物质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首先,审判法庭的建设要充分体现方便诉讼的原则,立案厅和接访厅应设置在窗口位置,要有专供当事人行走的通道、专供当事人休息的休息室、供当事人查询相关事宜的触摸式电子查询系统等。其次,办公场所的建设既要体现规范约束干警的原则又要体现为干警创造合适办公条件的原则,因此干警办公室宜采用透明式的集体办公方式,同时办公室还要环境优美、整洁舒适。最后,生活场所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尽力为干警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后勤服务。
  (3)便于科学管理。法院物质建设要始终围绕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便于法院实现规范化管理进行。比如,为了使法院审判工作的秩序更加规范,就要在进行法院物质建设时,按照功能的不同将审判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进行功能分区,并实现适度隔离;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就有必要引进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实现法院内部的局域联网等。
  (4)做到统筹规划。法院的物质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进行法院物质建设时要有发展的眼光,做到整体协调,统筹规划。在时间上要有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做到循序渐进,逐步形成规模;在空间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走改、扩、建三条路,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5)坚持经济实用。法院的物质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既要满足当时的需要,又要有长远发展眼光;既要切实符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铺张浪费。总之,应当根据各个法院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功能。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支队伍,需要一种健康的文化和向上的精神。法院是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更高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铸就职业化的法官群体,提高法官素质,就应有法院特点的文化建设。法院文化是一种以法官为载体,以体现公正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和铸就职业化法官群体为目标的先进文化。这种法院文化将激励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开拓创新,追求公正、自强不息。通过抓法院精神文化、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建设,充分体现法官追求公正敬业,严谨做事、为人正直的价值取向,并通过不断丰富发展而形成主旋律,使之迸发出一种给社会以信任感、给队伍以激励感、给法官以成就感的巨大力量。人民法院通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精髓的法院文化的建设,使这种法院文化内涵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向知识经济时代的人本管理,重视人的资源、能力、素质的培养、开发,充分激励人的创新意识,调动人的智力因素,发挥人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法官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努力培养法官追求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实现法官从粗放型、经验型司法到规范型、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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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2] [英国]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1页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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