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在我国,作为司法伦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伦理长期不被重视。但司法不公的背后往往能寻觅到法官伦理沦丧的黑手。痛定思痛,我们发现,作为提升法官素质路径的伦理建设之于司法公正是如此的重要。本文以提升我国法官素质为基点,从法官伦理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国式法官伦理概念的界定及其主要内容、我国法官伦理建设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构建我国法官伦理的路径设计等方面提纲挈领式地解读了中国式法官伦理。全文共8437字。
【关键词】大众伦理法官伦理中国式失范路径设计
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未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
——台湾学者史尚宽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学教育亦是如火如荼。然而,司法伦理尤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伦理并未受到重视,甚至在法学教育中很少有人提及。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如不加强品格修养,精深的法学知识这把双刃剑可能成为违法乱纪的武器。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2)司法不公的背后往往能寻觅到法官伦理沦丧的黑手。痛定思痛,我们发现作为提升法官素质路径的伦理建设之于司法公正是如此的重要,探寻符合现实需要的中国式法官伦理建设路径已经迫在眉睫。
一、法官伦理在国内外的实践
(一)美国的法曹人员伦理规范
在美国,法学院毕业生通过州律师考,历经数年执业,经州长任命或州、郡的选举成为法官或检察官,或经总统提名、国会任命为联邦法官或检察官。法官、检察官要加入各州的法曹协会,连同律师,受法曹职业伦理规范约束。美国法曹职业伦理规范内容明确且适度执行,使得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员能在专业外,要求自己的言行不得破坏司法的尊严、挫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法官在整个法律程序上扮演了司法争议最后把关者的角色,在法庭上扮演了绝对主导者的角色,法官个人价值观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使刑事案件中被告和检察官的地位在法庭内是平等的,不得因职位关系影响诉讼地位。(3)
美国司法委员会最初于1973年4月5日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之后历经数次修订。其基本内容是,法官应当恪守司法机构的正直与独立;应当在其全部活动中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和表现;应公正、勤勉地履行其司法职责;可以从事司法外活动,以完善法律、司法制度及审判;应约束司法外行为,以减少与其司法职责冲突的危险;应定期申报与法律有关的以及司法外活动之所得;应避免参与政治活动等。以上行为规范形成法官伦理的基本架构。
(二)德国约定俗成的法官职业伦理
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原则在《法官地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中
尚无法律依据。法官在诉讼中的态度,以及在生活中的表现,只有一般性规则涉及法官的伦理道德规范,法官恪尽职守是一般行为准则,进而形成法官在任职以外不得有偿或无偿从事法律鉴定等原则。(4)以上约定俗成的法官职业伦理原则、规则约束着法官业内和生活中的行为。
(三)我国法官伦理建设的基本实践
追溯中国法制史,可以寻觅到法官伦理的踪迹,只不过侧重于
道德的表述。西周时期就提出“明德慎罚”,之后又出现“哀敬折狱”、“咸庶中正”、“有德惟刑”,唐朝更将司法道德刑法化,宋朝理学要求法官“律己廉公、执重勤谨、如临渊谷”,民国时期的执政当局也提出“慎重交友以实现司法公正,束身自爱以树立司法威信”。
苏维埃政权诞生至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建设时期,我党强调法官应坚持群众路线,恪守司法公正,“奉公守法”。(5)新中国成立后,历届领导集体对政法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三个至上”成为法官伦理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成为法官伦理主要内容,是提升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中国式法官伦理概念的界定
(一)大众伦理与道德的关系
在古代,“伦”与“理”最初是作为两个概念使用的,“伦”主
要含义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理”是协调、规范人与人的关系。“伦”与“理”结合为“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战国至秦汉时期的《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这里的“伦理”主要指道德规范。
在古代,“道”与“德”开始也是分开使用的。“道”是客观规范,强调的是客观性;“德”是“道”在人心中的内化,强调的是主观方面。“道”与“德”相结合为“道德”一词,应当说始于荀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这里的“道德”是指人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道德原则、规范。(6)
在现实生活中,伦理与道德总是融汇在一起,其含义的差异很少
引起人们的注意。在西方,“伦理”源自希腊语“ethos”,意指品
性、风俗习惯;“道德”源自拉丁语“mos”,意指品性和习风。可以说,这里的“伦理”和“道德”含义一致。而百度一下“伦理道德”,发现“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概念是不同的。伦理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该关系应当遵守的规则,是客观他律的;道德侧重反映道德主体应当如何行为,是主观自律的。从总体来说,道德包容于伦理,是伦理的一部分;伦理将道德作为研究对象,是系统化的道德,道德是伦理的具体体现。
(二)法官伦理概念的界定
1、法官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
大众伦理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
规范。基于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2001年10月,我国颁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又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这些都是对公民伦理的大众化要求。
“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职业伦理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从大众伦理分化出的特定伦理,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作为职业伦理,法官伦理有其特定的内涵。
2、中国式法官伦理的内涵
中国式法官伦理,又称中国式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我国司法职业规律所固有的对人民法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准则,是人民法官职业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比较固定的伦理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8)目前,我国法官伦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条分缕析,可将法官伦理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区分法官伦理层次,对于完善法官伦理修养,提升法官素质具有极大意义。
法官伦理第一层次:明辨是非,其出自《礼记·中庸》:“慎思之,明辨之,驾行之。”是对社会大众伦理的要求,也是对法官伦理的最低层次的要求。第二层次是秉持公正,是指法律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法官准确地运用于裁判活动中,其基本要求是用同样的原则或标准评判同样的行为。第三层次是实现正义。正义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境界。正义的一定公正,公正未必正义。公正是正义的初级阶段;实现正义是法官伦理追求的终极目标。
三、我国法官伦理主要内容的框定
根据上述构成我国法官伦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将法官伦理规
范概括如下。
(一)积极义务的履行。
1、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严格依法办案。法官必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做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自觉适用法律的精神、原则、宗旨和规范去分析案件、作出裁判。法
官忠于宪法和法律,就是忠于人民的利益,就是忠于党的事业。(9)
2、遵守审判纪律。包括秉公办案;廉洁办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审判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3、保持司法公正。坚持审判公开原则;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保持中立。
4、提高司法效率。“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英国这句法谚道出了司法效率之于司法正义的必要性。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安排各项司法工作和驾驭庭审;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生效的法律文书。
5、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6、加强自身修养。这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也是法官履行职责的要求。(10)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消极义务的履行。
1、清正廉洁。这是法官伦理的重要内容,是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手段。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
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
财物和其他利益;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另外,清正廉洁还包括任职回避等。
2、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司法外的活动是法官伦理的重要体现。法官的业外活动应当坚持三个基本标准:第一,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二,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第三,避免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3、“五个严禁”是对法官伦理禁止性规定的集中展现。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发布“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除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外,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四、现阶段我国法官伦理建设存在诸多缺陷。
(一)法官法律素质整体不高。
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促成人民法院被看成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官来源复杂,除少量从法学院和律师中选拔的,大量来自没有受过大学法律专业教育的招干、部队转业等人员,基本上没有律师资格。(11)业余法律大学的普及型法学教育效果不明显,难以根本提高
法官法律素养。与公众对法官的期待相比,目前的法官队伍准入门槛仍然过低,造成部分法官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在一些法院,法官在各审判庭之间多年不轮岗,甚至少数法官终身在某一个审判庭工作,更不用说在上下级法院或兄弟法院之间交流,造成法官业务素质单一,法律知识狭隘。法官素质不高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伦理素养缺失。
法官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表明法官伦理具有更高的要求。但
现实中,少数法官心中没有伦理观念,将自己仅视为普通公民,甚至违背大众伦理,法官伦理更是抛到九霄云外。如,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除经济问题外,包养情妇七人;(12)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受贿364万元,有多名律师情人;(13)原略阳县法官左成瑞因嫖娼被抓,罚款竟让当事人埋单,(14)不一而足。法官行为违法失德,甚至不惜触犯刑律,与社会转型时期大环境有关,但关键是法官自身没有修德(内心伦理建设)。
(三)人文素质淡漠。
一些法官缺乏人文关怀,漠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观随意性较大;执法不公,办“金钱案”、
“关系案”、“人情案”,社会危害大;执法不文明,社会反响大,
(15)对群众冷、硬、横,表面上看遵循了实体法和诉讼规程,实质上却严重背离了法律精神和人文内涵,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而且损害了法官的形象。
五、法官伦理失范的成因分析
(一)大众伦理中糟粕成分的诱导。
受封建思想和西方文化的影响,非主流大众伦理存在许多糟粕,如其中对法官伦理有负面影响的有:1、有罪推定。《尚书·大禹谟》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此当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大量的法官(当然在古代由行政官吏兼任)对此视若不见,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近几十年法学中命运多桀,1996年以来才逐渐被广泛认同、接受。(16)但佘祥林案(17)、赵作海案(18)等振聋发聩的错案不断发生,拷问着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职业伦理。2、法官职业纯大众化。建国后的数十年里,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模式不是高度专业化基础上的职业化,而是法官职业“大众化”——只要政治上可靠,有一些文化知识,都可以当法官。(19)这种绝对化的错误观念抹杀了法官伦理的特殊性,制约了法官伦理的提高和发展。法官如果将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公民或一般公务员,这种低层次的观念其后果不堪设想。3、制度万能观念。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但制度有其局限性:其不能包罗万象;在实施中具有随意性。加强法官伦理建设是根本,辅之以制度当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基本路径。其他如“官本位”、“拜金主义”等糟粕对法官伦理也有一定负面影响。
(二)法官伦理素质培养严重缺位。
法学高等教育基本是法学理论教育,极少触及法律职业人伦理教
育,没有设置相应的课程,法官伦理几乎没有提及。目前的法官职业培训很少,如果有,也多是粗放式、走过场,且难以涉及伦理建设。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的是法官的政治素质,而不够重视法官伦理,在业绩考核中没有留有应有的位置。法官伦理建设往往变成了法官个人修养和个人行为,被留置于社会舆论的有限约束中。
(三)法外因素的侵入。
1、“潜规则”的潜移默化。可将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认可的红
头文件、请示、批示、指使、惯例等表现出来的,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成为“潜规则”。(20)该规则与公开的诉讼程序并行,却对正常的、公开的程序起到指导作用。由于政治体制的关系,人大掌握法院的人事权、政府掌握法院的财权,党委掌握法院的领导权,法院审判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不正当干预。(21)上述现象造成案件请示、专案组办案、党委(有的是某个人代表党委)决定案件等情况。法官如果无视法律规定,盲目对“潜规则”“循规蹈矩”,将造成个人无意识,将自己逼上绝路。
2、法官角色的迷失。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官是国家和政府的代言人,在指控犯罪上有所侧重;法官如果迷失自己的中立地位,屈从于检察机关权力的不当延伸,将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力。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服务人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利益关系,在“义”、“利”之间艰难地选择利益的平衡。法官既不能完全听信律师的“慷慨陈词”,也不能剥夺其从业应有的权利。法官不能基于社会公众对犯罪分子“惩恶”的伦理观念,让“嫉恶如仇”占据不恰当的位置,让面对国家机器的“弱势”被告人无所适从。现代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司法的关注日益明显,法官不应排斥其监督,也不能盲从于媒体的视点和公众的情绪,应当是公正独立行使裁判权,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及时回应。
3、贪腐思潮的蛊惑。少数法官受社会转型期贪腐思潮的蛊惑,经受不住诱惑和考验,把权力作为牟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权色交
易,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应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坏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伦理防线。
(四)制度设计不合理。
1、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约束法官伦理建设。行政化管理造成法官不能完全依法办案,无心上进,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利于自我伦理塑造。
2、职业保障不完善。期望一身褴褛的朋友中产生好法官,岂非缘木求鱼?(22)法官的职业保障通过行政计划安排,使得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依赖于行政,无法隔离与外部的联系,无法抵御来自法外因素的干预,法官难以服从法官伦理的要求。
六、构建我国法官伦理的路径设计
法官伦理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盼望一蹴而就。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来看,法官伦理的构建主要通过法官自身的内化和外部制度的约束来实现。
(一)法官自身对法官伦理的内化。
法官伦理的内化是指通过法官内在的自我约束,使法官伦理准则
逐渐转化为法官个体价值的一部分的过程。这种转化是一个由表层认识到深层领悟的过程,是由被动遵守到自觉履行的过程,是由外在的
他律到内心的自律的过程。(23)法官伦理的内化是构建法官伦理的根本路径。
1、加强法官伦理道德学习。伦理道德学习是法官内化伦理道德
的基础。法官应加强对法官伦理道德的内心确信,将日益强化其内涵的法官伦理道德价值体系作为自己的信仰,自觉接受伦理道德教育,将服从法官伦理道德要求作为自己的天职。
2、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一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权的价值和判断属性以及司法权的人民性的本源观念,决定了司法理念包括独立、中立、公正、效率、民主等核心内容。这些应成为法官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审判中,要理清和处理与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律师、媒体和公众等角色冲突,维护中立立场。(24)二是,树立“三个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自省与慎独。一是,强化法官“慎独”意识,将实践法官伦理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二是,法官应每日“三省吾身”,让反思与自省成为一种职业习惯,勇于自我解剖,时时拷问自己的灵魂,如履薄冰,时刻警醒。(25)三是,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法官伦
理内涵赋予的义务作为自己的责任,摆脱一般义务具有的消极他律,自觉成为自律的主体。勇于实践法官伦理,将内化法官伦理作为自己的不二使命,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干扰。
(二)构建法官伦理的外部机制。
1、借鉴国外成果,丰富我国法官伦理内涵。上文介绍的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官伦理都比较成熟,其合理部分皆可取之,要站在全球化视野下审视并丰富我国的法官伦理内涵。
2、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一是,在法学院和法官培训中开设法官伦理课程,培养法官伦理道德意识。二是,在司法考试中增设法官伦理道德内容。三是,加强对即将进入法官职业的人员的伦理道德考察。四是,设立法官弹劾制度,让法官有缺失职业伦理将被清除法官队伍的危机感。
3、建立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一是,经济保障。“最有助于维护独立审判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26)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法官的高薪制等优厚待遇。经济上的保障可以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甘愿遵从法官伦理,而不致因物质利益铤而走险。二是,建立法官豁免制度。这可能是笔者杜撰的制度,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项制度是指,法官非因故意违反禁止性规定特别是执法不廉洁而造成“错案”的,不受责任追究。启动这项制度,可以减少法官职业风险,提高其遵守法官伦理的自觉性。三是,建立激励机
制。在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崇高的声望,其地位如神。在我国,法官往往被视为普通官员,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司法威信,当前,还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建立激励机制,从而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
4、不断更新和丰富中国式法官伦理的内涵。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Haynes)也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增强法官伦理素质是提高法官“人的质量”极其重要的内容。中国式法官伦理来源于中国特色的人民审判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民法官的审判活动。人民性是中国式法官伦理的根本属性。要不断适应中国式法官伦理实践需要,更新和丰富其人民性内涵,完善其体系,不断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
七、结语
中国式法官伦理是我国法官崇高之境界,只有勇于求索,不断创新,披荆斩棘,励精图治,方能达致。掌握法官伦理之精髓且象爱护生命一样珍惜之、践行之,是实现中国式法官的人民性,实现公平正义,铸造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具备新时期法官伦理素质的人民法官,就是巍巍屹立于高山巅峰的青松,领略着审判事业美好前景,体会到勇于奉献的愉悦;拨云见日,不会迷失自我,不会被腐朽所吞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谨以此与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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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尚宽:《宪法译丛》,荣泰印物馆1973年版,第336页。
(2)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第18页。
(3)李礼仲:《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伦理规范》,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hinalawinfo.com2006访问
(4)【德】哈尔姆特·斯劳克斯纳:《德国法官的培养和职业伦理》,载《天涯法律网》,2002年12月5日访问。
(5)钱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视野与现实考察》,载2011年1月26日《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版。
(6)周中之:《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8)钱元、王晓华:《浅析法官职业伦理》,载www.jsfy.gov.cn(江苏法院网),2010年12月16日访问。此处借鉴该文关于法官伦理的概念。
(9)曹三明:《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神圣职责》,载于《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10)同上,第223页。
(11)怀效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2)张春林:《走向地狱之门》,载于《民主与法制》2002年1月·上半月刊。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10月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佚文:《青岛中院“博士”院长贪腐内幕》,载于《文摘周刊》,2011年4月25日第1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14)佚文:《法官嫖娼被抓让原告赎人,已被清出略阳政法队伍》,《华商报》,2004年9月28日。
(15)邹川宁:《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辑,第170-171页。
(16)张建伟:《法律皇帝的新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17)又称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农民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失踪。同年4月,张在玉所在镇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其亲属辨认,确认为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特征与张在玉吻合。经司法机关周折的程序运作,佘祥林最终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张在玉突然回家,表明佘祥林“杀妻”案是冤案。同年4月13日,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18)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19)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载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辑,第3页。
(20)陈爱蓓:《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21)陈爱蓓:《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22)张建伟:《法律皇帝的新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23)钱元、王晓华:《浅析法官职业伦理》,载www.jsfy.gov.cn(江苏法院网),2010年12月16日访问。
(24)周斌:《现代司法价值理念与中国转型期社会现实的冲突与协调》,载于安徽省法院系统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研究》,第99-100页。
(25)陶猛:《穿行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安徽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第16-17页。
(26)【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